案 情
王某已經與所在公司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他向公司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答應續簽,卻并不與王某協商和確定合同具體內容。王某想知道,照此拖延下去,合同還簽得成嗎?
分 析
法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例如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可以主動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本案中,該公司答應與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對合同內容不予協商,如果引起勞動爭議,可能在司法實踐中會被認定為“拒不簽訂”或協商條款無法達成一致。
如果是前者,則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是后者,且確實無法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繼續用工的,應當按照約定不清處理,即在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方面,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 律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